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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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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动态(202澳门永利皇宫- 永利皇宫官网- 永利皇宫娱乐城 20255年4月总第86期)

  ,主要内容包括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应当符合的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可以投资的企业范围、禁止行为等。此外,《通知》明确规定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向金融监管总局申请核准;应当建立健全股权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完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对被投资企业经营规划、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财务审计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严格管理被投资企业融资规模和杠杆率,定期监测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控制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数量和规模;保险机构与其金融类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与其非金融类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四级等。

  2015年5月,洪某等投资人(合称“投资人”)将资金汇集至张某某账户。后张某某与案涉资管产品的资产管理人A公司等签订案涉资产管理合同。在张某某完成认购后,A公司向张某某账户进行共计八次收益分配。张某某向投资人支付了前六次收益。在获得第七次分配收益之前,张某某账户被法院冻结。张某某在发现后即告知投资人账户被冻结,但各投资人未采取积极措施解决账户问题。后第七、八次分配款在被划转至张某某账户后被法院划扣以清偿张某某的个人债务。洪某遂起诉要求张某某支付案涉资管产品未分配的收益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张某与洪某之间存在事实委托关系,并判决张某某向洪某支付分配款,但驳回其利息请求。后张某某以“代持行为违法无效”为由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张某某与包括洪某在内的各投资人之间成立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张某某在收到A公司向其支付的分配收益后,应当按各投资人的投资比例按时足额向各投资人支付收益款。现因张某某个人原因,其账户中第七次、第八次分配收益款项被法院划扣偿还了其个人债务,从而导致张某某未能按期向各投资人支付该两次分配收益,张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支持洪某该项诉讼请求,处理正确。基于张某某在获得第七次分配收益之前已告知投资人洪某其银行账户被冻结,各投资人未积极采取措施解决账户问题,对未能分配收益款亦存在一定过错,洪某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不应得到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洪某的资金占用损失请求,处理并无不妥。

  张某某还上诉主张,一审法院查明涉案投资款系各投资人非法汇集至其账户,但未采纳其非法汇集投资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的答辩意见,未说明任何理由,对此二审法院认为,目前案涉分配收益款已支付至张某某个人账户,且已用于偿还张某某个人债务,即使非法汇集投资款导致涉案投资行为无效,在张某某与A公司等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未被认定为无效、张某某未被要求退还分配收益款的情况下,其仍应当将收到的分配收益款支付给各投资人,否则会造成张某某因无效行为受益的情形。因此,张某某该项上诉主张亦无合理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1月,宓某作为投资者与案涉基金管理人B公司、案涉基金托管人签署案涉私募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案涉基金主要用于C公司农产品物流仓储基地建设,预计存续期限为自成立之日起18个月结束并清算完毕为止。后宓某向案涉基金产品募集专户支付基金认购款。基金到期未兑付。2023年5月,B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向宓某出具《承诺函》载明:由于案涉基金募集资金未实际投至募集项目,王某同意回购宓某持有的全部案涉基金份额并分三期支付回购款;如任何一期回购款到期未足额支付,宓某有权要求王某支付全部剩余回购款及逾期违约金。此外,该《承诺函》明确约定违约方同意承担对方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合理费用。后王某经宓某催告仍未履行《承诺函》约定的任何付款义务,宓某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支付回购款、违约金及律师费等。

  [1]根据《通知》,重大股权投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称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保险机构通过不开展业务、不实际运营的特殊目的实体,按照有关规定投资设立的投资类平台公司,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等方式投资企业股权,按照穿透原则对底层被投资企业构成重大股权投资的,或者与直接股权投资合并计算后构成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遵守《通知》相关规定。

  杨律师执业30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涵盖大金融、大健康、房地产和基础设施、TMT、展览业、制造业等行业。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榜单,并多次受到Asia Law Profiles特别推荐或点评,2016年起连续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国年度公司法专家”称号;连续荣登《中国知名企业法总推荐的优秀律师&律所》推荐名录。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私募总裁班讲师、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等16本专著。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私募基金,资本市场,TMT,房地产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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